一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:(即起始费或门槛费)
◆三级医疗机构:在职员工:1000元,退休人员:800元。
◆二级医疗机构:在职员工:600元,退休人员:400元。
◆一级医疗机构:在职员工:300元、退休人员:200元。
二、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:
◆在职员工:20000元以下,统筹基金支付90%,个人自理:10%
20000元—50000元,统筹基金支付95%,个人自理:5%
50000元以上,统筹基金支付95%,个人自理:5%
◆退休人员:在统筹段个人自理部分按在职职工自理部分的50%计算。
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:在统筹段个人自理部分按在职职工自理部分的30%计算。
三、医疗保险人员类型:退休人员、在职员工、建国前老工人、二级乙等伤残军人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城镇居民医疗保险)
四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:
◆16种费用不能报销:挂号费、特护费、出诊费、会诊费、体检费、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等。
◆因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,或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,不在社保范围之内。
◆由于工伤导致负伤、致残或死亡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,不在社保范围之内,应自费入院治疗,出院后凭住院发票、清单等到社保局工伤保险科报销额度,所以对于每一例外伤或骨折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,医生应严格进行审核,在病历入院录里要认真详细地写明受伤的原因、时间、地点、受伤的方式、受伤的程度,每一项必须填写详细。
五、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医疗原则
◆因病施治,合理用药,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费药品,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或部分自费药品,必须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◆在处方和病历中,西药和中药的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,并标明剂型、用法,中药饮片的名称采用药典名。
◆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凭病历处方,同时间、同品种不得分开两张处方,原则上一次处方量。急性病以3-5天量为限;慢性病以7-14天量为限(中药一次以5-7帖为限),中药、西药处方必须完整填写好临床诊断。
◆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要规范化书写,门诊严格掌握药量,原则上急性病3-5天量,慢性病7-14天量,需要较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可延长到三十天量,出院病人一次带药不得超过半月量。
★“参麦”不可列为住院患者的使用药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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